贝宁工业保税区法
 2005年6月14日,贝宁国家议会通过了工业保税区法,该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贝宁工业保税区 (简称ZFI) 是依据贝宁1999年1月13日关于1999年财政管理法案第5条款建立的,是由贝宁海关监管的地理位置独立的地区,在区内可进行储存、转运的国际商贸活动和建立外向型工业生产企业,实行特别的税收、海关和行政管理。 

  第二条:ZFI包含特定地理规划区和在贝宁全境内依据保税区条例建立的企业所在地。 
贝宁全境被分成3个地理区域,由该法赋予优惠。3个区域为: 

  --区域1:基础设施配置齐全的地区—配有港口、机场、公路、铁路、通讯设施和工业建筑。 
  --区域2:基础设施配置一般的地区 
  --区域3:基础设施配置薄弱的地区 

  应工业部长提议,这些地区将由部长内阁会议通过的法令进行明确。 
  
  第三条:特定地理规划的保税区设有围墙和经过修建,拥有工业厂房和配备了基础服务设施。 
  满足保税区条例要求的位于特定地理规划的保税区以外的工厂也可享受保税区优惠条例。 
  区内投资者是法人或个体,经批准后,其可在区内进行投资设厂,享有开发权。 
  根据海关法条例规定,海关领地是国土的组成部分,不能享受工业保税区条例。 

  第二章:ZFI的目的 

  第四条:ZFI旨在吸引能使当地原材料升值的产品出口型企业、技术转让型企业和提供就业机会的企业到区内投资。 

  第二部分 ZFI条例 

  第一章:企业 
  第5条:享受现有条例优惠条款的企业有: 
  --出口型工业生产企业 
  --为ZFI内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 

  不能享受条例优惠条款的企业有:国际贸易和经纪业公司、产品倒卖公司、有损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企业和有损公共安全、秩序和道德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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